第八十八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九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区)及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十条 行政机关内部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单位业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
第九十一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以设立投诉电话、设立监督意见箱、不定期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积极配合新闻媒体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